政策咨询
来源:福建省粮储局 时间:2023-08-23 09:09
原国家粮库多年,没有使用。粮食局是否可以将其出租,需要有哪些相关程序。

答复:

 

  您好。

  根据《福建省粮食厅关于做好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管理的通知》([92]闽粮储字第019号)文件规定,“国家粮油仓库各类仓房及其仓储设施,在满足本业使用的前提下,企业可利用暂时空闲的设施开展代收代储代转代运业务,收理合理费用,但不得危及库存粮油和仓储设施以及人身安全,更不得擅自转让使用管理权”。因此,在不危及库存粮油和仓储设施以及人身安全,不转让使用管理权的前提下,报当地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将其出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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