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7〕14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对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有效管控提出了具体要求。近年来,我省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力度不断加强,但对进口粮食检疫风险认识不足,疫情防控意识不够,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进口粮食关键环节疫情防控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开展效果。切实做好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既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也是落实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控制和疫情防控的需要。
二、主要措施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标本兼治,有针对性提出了六条管控措施:
(一)切实履行责任。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强化市、县(区)长分级负责。各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进口粮食指定口岸经营单位、进口商、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
各设区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合理布局进口粮食指定口岸建设,将落实有关进口粮食风险管控纳入责任制考核体系。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粮食检验检疫,督促辖区内口岸经营单位、进口商、加工(储备)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并做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做好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有害生物监测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市场流通中的进口粮食及其制品进行抽查监督监管;发改部门配合做好进口粮食配额管理;粮食部门做好储备企业相关资质管理、督促储备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门按照业务需求情况负责做好进口粮食指定口岸防控能力建设经费的保障工作。
(二)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口岸检验检疫、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要的进口粮食相关安全风险信息。农业部门调查监测发现非法转基因、外来有害生物,食药监部门抽查监测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经追溯可能与进口粮食有关的,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通报;粮食部门协助监督审核储备粮拍卖企业、流向企业是否具有检验检疫备案资质。
(三)严格调运管理。进口粮食严禁调运至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加工(储备)企业,调运过程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粮食在运输途中不撒漏。进口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口粮食相关单位应主动落实相关责任,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粮食主管部门的监管。进口粮储备企业应由粮食部门认定,并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对于委托社会企业代储的,代储企业凭发改(粮食)部门委托代储证明文件办理检验检疫备案手续。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加工企业,不得参与进口储备粮拍卖。
(四)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应明确防疫主体责任,成立防疫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防控制度,完善安全风险防控管理措施,并有效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口岸经营单位、加工(储备)企业、及粮食换装场所经营单位应按照疫情监测计划,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如发现外来杂草等有害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植株及进口粮食自生苗,应及时采取有效防除措施。
(六)建立全流程溯源管理体系。进口商、加工(储备)企业应按照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建立台帐制度,如实准确填报记录,确保可追溯、可检查、可考核,把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落到实处。
转载自“中国福建”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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