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财〔2013〕31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各支行(营业部),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2〕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推进县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企业执行调控政策的能力
为推进县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资产优化组合,每个县(市、区)原则上保留1家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模式,完成县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并重组任务,2013年底前,要实现每个县承担县级储备粮油任务的企业不超过2家的阶段性目标。
二、充实国有粮食企业资本金,增强融资偿贷能力
为国有粮食企业增强融资偿贷能力,保障地方粮食购销业务的正常开展,对于注册资本金偏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管粮食部门要商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政府注资、企业入股等多种方式充实资本金,避免因融资偿贷能力不足影响粮食收购业务的开展。
三、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开展粮油购销储业务,保障我省粮食安全
(一)对省、市级储备粮企业或直属库,其储备先购后销所需的轮换贷款,在核批的储备粮轮换计划之内,且成本明确,价差补贴来源落实的,给予信用贷款支持。
(二)对省、市、县军粮供应企业信用等级达到A级的,其保障军粮所需资金足额贷款。
(三)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健全,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差价等补贴的方式和标准明确,能够满足储备业务需要,且补贴资金来源可靠的给予信用贷款,满足贷款资金需求;对于财政补贴不落实的,原则上不予贷款支持。
(四)对经营管理状况好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积极支持其开展本地粮食收购业务。贷款额度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能力核定。在企业有效资产应抵尽抵,且落实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缴存风险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发放信用贷款。对于收购的粮食明确用于储备的,可直接发放信用贷款。
(五)对国有粮食企业符合农发行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开展“引粮入闽”粮食购销业务。
福建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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