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建指〔2017〕128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粮食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7年粮库智能化升级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7〕541号)、《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闽粮调〔2017〕184号),在各市、县(区)粮食、财政部门申报粮库智能化升级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地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仓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进展等情况,经研究,现将“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市、县(区)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投资总额 万元,补助资金 万元,补助资金款列“2220403—储备粮(油)库建设”科目(详见附件1)。
二、各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得小于省核定下达的投资额。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通过招投标后若有节余资金可继续用于智能通风、智能充氮气调、温控系统等智能化升级改造,增建内容同时列入2017、2018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畴。从2017年9月起,有关市、县粮食部门要按照《2017年“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月报表》(附件2)格式要求,认真做好项目进度跟踪和月填报工作,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粮食局,报送材料包括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
三、各地要按照上报《“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承诺书》的要求,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对各项目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证项目质量,确保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并交付使用。
四、各地要根据《“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7〕8号)等有关规定,尽快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有关用款单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升级改造结束后,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初验收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将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对项目未完成、资金配套不到位、弄虚作假以及验收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回补助资金。
附件:1.2017年“粮安工程”市县级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投资计划和补助资金分配表(点击下载)
2.2017年“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月报表(点击下载)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粮食局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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