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300-2017-00157
- 备注/文号: 闽粮行〔2017〕10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食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6-05
- 有效性: 有效
闽粮行〔2017〕103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属各有关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8号)要求,现结合粮食系统工作实际,将《2017年全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粮食局
2017年6月5日
2017年全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8号)要求,现结合粮食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创建食品安全示范省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重点完善粮食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建设,持续推动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扎实推进质量监管队伍建设,有效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口粮安全。
二、目标任务
治理指标:原粮卫生抽检合格率90%以上。
工作任务: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做好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用粮购销活动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粮食收购者经营者、承储企业和政策用粮经营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质量安全制度;定期对粮食收购、储存活动和政策用粮购销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与监测,省级抽检1250份样品;组织开展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一)督促企业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元旦春节期间和下半年一年两次的“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完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度建设,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质量安全相关人员岗位责任,严格执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粮食企业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库存粮食质量安全自查制度、粮食企业索票索证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粮食销售记录制度等,完善粮食质量档案,规范记录质量信息,明确粮食入库、储存、出库销售质量责任人,确保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问题可溯源。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体系和守法诚信评价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二)完善储备粮质量监管。粮食收储企业要加强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入库粮食质量必检项目的监测抽查,配备必要的快检设备等检验仪器设备,把好入库质量安全关;加强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凡销售粮食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企业必须主动召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对超标粮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仓储存、无害化处置和定向销售。
(三)强化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切实落实国家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细化2017年度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规范开展省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监测工作的代表性、时效性。对存在粮食质量安全隐患的重点区域加大采样密度,并相对固定采样点,加强跟踪监测。对粮食质量安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经对样品的真实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等因素核实无误后,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加强政策性成品粮油质量安全监管。加强“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军粮供应企业、应急保障、成品粮储备、“放心粮油经销店、主食工程、“中国好粮油”等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强化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各设区市粮食局每年抽查检验频率不少于2次,确保政策性粮油质量安全。并按要求填报《福建省政策性用粮和原粮质量卫生抽检情况表》。
(五)加强粮食经营者原粮卫生检测。加强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粮食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原粮的监测,抽检每年不少于2次,并按要求填报《福建省政策性用粮和原粮质量卫生抽检情况表》。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有关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要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严防流入口粮市场。对因监管不力,造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的将予以加重扣分。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定期研究解决粮食质量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并与其他工作同考核、同部署,严格落实责任,科学安排工作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工作任务的要求认真开展“餐桌污染”治理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所需的费用,保障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的开展。
(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以及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诚信自律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核查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释疑解惑,防止虚假信息炒作。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