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300-2017-00204
  • 备注/文号: 闽粮检〔2017〕16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食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8-09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开展“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8-10 17:56

闽粮检〔2017〕166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发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中储粮福建分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饲料工业公司、闽粮购销有限公司、粮油质量监测所: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创新方式、加强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政策性粮食收储管理出现一些突出问题的教训,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今年8月~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策性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以下简称“大快严”集中行动)。根据国家四部门《关于开展“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发改粮食〔2017〕14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大快严”集中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内容和对象

    (一)排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政策性粮食(含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一次性储备粮,下同)。

    (二)排查内容

1.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问题隐患。重点排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不到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机制、应急处置预案不健全等问题。

2.政策性粮食租仓和委托收储问题隐患。重点排查中央以及地方储备粮直属库与租赁库点,特别是租赁民营企业库点在收储中存在的政策、法律、经济风险;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定点规定,进行利益输送;政策性粮食库存对外质押担保、亏库、粮权纠纷;擅自动用、盗卖政策性粮食;以及其他储粮安全风险隐患和问题。

    3.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问题隐患。重点排查执行国家和省里粮食收购质价政策不严格,压级压价、超扣水杂,坑害农民;向农民“打白条”,拖欠售粮款;变相拒收限收导致“卖粮难”;粮食入库验收把关不严,以次充好,数量不实;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转圈粮”、以陈顶新、“人情粮”等违法违规行为。

    4.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问题隐患。重点排查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规定,卖方企业设置出库障碍,收取额外费用,擅自变更出库货位,拒绝买方验货;提报拍卖标的数量、质量等指标与实际不符,甚至挂拍空单抵顶虚库。买方企业恶意违约;转手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主动购买存在瑕疵的拍卖标的进行“碰瓷”,敲诈卖方、谋求不当利益。买方、卖方出库陈粮冒充新粮重新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问题。对屡次拍卖没有成交的粮食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重点查明是否存在人为原因造成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等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况。

    5.中央储备粮管理问题隐患。重点排查中央储备粮入库质量把关不严;轮换计划管理不规范、执行不严格,擅自动用、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换架空期;仓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6.地方储备粮管理问题隐患。重点排查地方储备粮数量不真实、轮换不及时、质量不达标、储存不安全问题;动态储备管理和补贴不到位,以企业商业性库存充抵动态储备;异地储备库存不实、管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三)排查对象

    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企业。

二、进度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8月底前,各类粮食收储企业要按照落实经营管理主体责任的要求,全面彻底开展自查自纠,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中央企业要带头排查整治,发挥表率作用。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建立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制度,“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对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填写《“大快严”集中行动企业自查发现问题隐患情况表》(见附件)。能整改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对各类纠纷和企业自身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要说明情况,逐级向有关部门上报。设区市粮食局、中储粮福建分公司、省粮食局直属企业要统一登记汇总,协调督促整改和加强日常监管。

 中储粮福建分公司要切实担负起内部管理和监督责任,督促所属基层企业认真自查自纠,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扎实开展风险隐患问题排查整治。

    各设区市和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福建分公司、省粮食局直属企业应认真做好所属企业自查工作的部署、督查工作,确保自查工作切实到位。

    (二)省级有关部门抽查。9月底前,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抽查组,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切实摸清企业储粮安全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结合企业自查台账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信访举报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增强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具体检查方案另行制定。

    在此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将组织专门力量,适时派出由部门领导同志带队的联合督查组,选择重点省份、重点企业,对集中行动进行督导检查。

    (三)汇总上报情况。各设区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汇总、审核检查结果,编写检查工作总结报告,9月10日前上报省粮食局和有关部门。中储粮福建分公司、省粮食局直属企业也在同一时间上报省粮食局。总结报告应包括排查基本情况、排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重点反映排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及附表的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四)排查整治“回头看”。11月至年底,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对“大快严”集中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剖析问题原因,加强源头治理,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措施,推动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销售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常态化,建立政策性粮食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在此期间,国家粮食局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第二轮跨省交叉执法检查,进行“回头看”。

三、工作要求

总体要求是,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增强粮食安全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突出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两个重点”,守住粮食收购、粮食供应、粮食质量、廉洁从政从业的“四条底线”,按照“全覆盖、零容忍、快整治、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压实粮食企业的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粮食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消除风险隐患,守住管好“天下粮仓”。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发展改革、财政、价格、食药监、质监、工商、农发行和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力量、保障监管经费,加强调度督导,形成集中整治合力,及时指导、协调和处理政策性粮食安全隐患问题。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层层传导压力,逐级落实政策性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的监管责任,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各设区市和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福建分公司、省粮食局直属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自查工作,确保如实反映并认真解决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二)加快整治。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问题,要立查立改,坚决防止将“小”问题拖成“大”问题。要分清性质,分类治理,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苗头,积极采取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对已经发生和暴露出来的问题,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落实整改措施、完成时限、损失补偿、责任追究;对粮食购销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纠纷,要提请当地政府督促协调解决,避免问题久拖不决;出现涉粮民商事案件的,由所在地粮食部门集中汇总、分类登记,商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处。

    (三)严格监管。粮食收储企业要切实履行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管控,及时排查问题隐患,做好自查自纠。对自查不认真不深入导致应发现而未发现,发现问题隐患不及时整改处理和报告的,要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的企业,要采取停拨补贴费用,吊销粮食收购资格、取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暂停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调出承储的粮食和信用惩戒等措施进行惩治。

    (四)严肃追责。有关部门检查发现企业自查走过场、隐瞒不报、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视情节轻重,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追究有关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涉事企业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有关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检查人员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五)正确引导。各地要设立专门电话、邮箱,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监督。要加强社会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要妥善处置排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确保集中行动顺利推进。

(六)强化考核。本次集中行动将作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点事项进行考核。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扬;工作不力、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上级部门约谈;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考核优秀等次“一票否决”。

    附件:“大快严”集中行动企业自查发现问题隐患情况表(点击下载)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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