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300-2018-00096
  • 备注/文号: 闽粮行〔2018〕12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食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7-1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7-16 10:21

闽粮行〔2018129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27号),结合《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粮行〔20188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8月上旬在全省粮食系统开展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国有粮油加工企业(含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

    (二)国有粮食批发企业(含批发市场)销售企业(含骨干粮店)和军粮供应站(点)批发销售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

(三)应急大米和应急小包装食用油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现场检查内容

1.粮食经营企业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2.企业原料或商品来源情况;

  3.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4.企业粮进货质量安全检测情况;

  5.企业建立粮质量档案情况;

  6.粮油产(商)品实物卫生质量情况。

  (二)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由各设区市粮食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下同)组织,选派熟悉粮油加工、购销、军供、质量管理的业务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组成检查组,按检查内容深入企业逐项进行检查,对现场检查发现有问题的粮油要追查其来源,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抽查监测:对在售粮油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具体监测样品数分配见附件2)。监测项目:除监测国家标准规定质量指标外,大米加测镉,小麦粉加测过氧化苯甲酰、真菌毒素,食用植物油加测黄曲霉毒素B1。承检单位为各设区市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检测费用由各设区市自行解决。

  三、检查时间

  各设区市粮食局应在8上旬安排专项检查,并于825日之前将“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情况汇总”(附件1)、“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3)及“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局行业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责任导向,创新监测方式,扩大监测范围,按时完成省局下达的抽查监测计划。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深刻认识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重大意义,主动作为,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力争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检查监测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促整改。各地对抽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履行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要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有效防止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附件:1.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2.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监测样品分配表      

3.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监测结果汇总表

 

                   福建省粮食局

                                201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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