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行〔2018〕129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27号),结合《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粮行〔2018〕8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8月上旬在全省粮食系统开展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国有粮油加工企业(含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
(二)国有粮食批发企业(含批发市场),销售企业(含骨干粮店)和军粮供应站(点)批发销售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
(三)应急大米和应急小包装食用油。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现场检查内容
1.粮食经营企业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2.企业原料或商品来源情况;
3.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4.企业粮油进货质量安全检测情况;
5.企业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情况;
6.粮油产(商)品实物卫生质量情况。
(二)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由各设区市粮食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下同)组织,选派熟悉粮油加工、购销、军供、质量管理的业务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组成检查组,按检查内容深入企业逐项进行检查,对现场检查发现有问题的粮油要追查其来源,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抽查监测:对在售粮油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具体监测样品数量分配详见附件2)。监测项目:除监测国家标准规定质量指标外,大米加测镉,小麦粉加测过氧化苯甲酰、真菌毒素,食用植物油加测黄曲霉毒素B1。承检单位为各设区市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检测费用由各设区市自行解决。
三、检查时间
各设区市粮食局应在8月上旬安排专项检查,并于8月25日之前将“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3)及“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局行业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责任导向,创新监测方式,扩大监测范围,按时完成省局下达的抽查监测计划。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深刻认识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重大意义,主动作为,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力争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检查监测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促整改。各地对抽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履行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要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有效防止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附件:1.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2.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监测样品分配表
3.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监测结果汇总表
福建省粮食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