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仓〔2019〕115号
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食安委〔2019〕1号)要求,现结合粮储系统工作实际,制订了《2019年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7月11日
2019年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食安委〔2019〕1号)要求,现结合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持续推进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完善粮食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建设,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队伍建设,有效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和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我省粮食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口粮安全。
二、目标任务
治理目标:原粮食品安全指标抽检合格率92%以上。
工作任务:督促粮食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粮食收购者、经营者、承储企业和政策性用粮经营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质量安全制度;加强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组织开展收获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一)督促企业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元旦春节和下半年各开展一次的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完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度建设,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粮食企业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库存粮食质量安全自查制度、索票索证制度,明确粮食入库、储存、出库销售质量监管责任人,确保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问题可溯源。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体系和守法诚信评价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超标粮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仓储存、定向销售和无害化处置。
(二)完善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订粮食出入库必检项目。加强对入库粮食质量安全项目的抽查;督促企业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把好入库质量安全关。加强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凡销售粮食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必须主动召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加强政策性成品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加强“放心粮油”、军粮、储备成品粮和“中国好粮油”等质量安全监管,强化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确保政策性粮油质量安全。
(四)加强粮食经营者粮油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粮食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原粮的监测,各设区市粮储局(发改局)、平潭农发局每年抽检不少于2次。
(五)强化新收获粮食风险监测。切实落实国家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细化2019年度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规范开展省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对存在粮食质量安全隐患的重点区域加大采样密度,并相对固定采样点,加强跟踪监测。全年监测样品数量不少于1200份。
(六)做好粮食质量安全追溯相关工作。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要求,继续推进原粮“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管理,督促原粮收储、经营和加工企业向平台推送质量安全信息,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省食品安全监管平台推送信息,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有关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要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严防流入口粮市场。对因监管不力,造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对流入口粮市场的问题粮食处置不到位的,将在食品安全考核及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中予以加重扣分。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研究解决粮食质量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并与其他工作同考核、同部署,严格落实责任,科学安排工作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与监测所需的费用,保障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的开展。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福建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以及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开展企业诚信自律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核查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运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