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财〔2016〕81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属各企业:
现将《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粮办财〔2016〕8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有关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税收减免工作。
各地在文件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局财会处。联系电话:0591-87524102。
福建省粮食局
2016年5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